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