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刻赶赴火场指挥处置。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快速有效的组织力量,扑打明火、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同时做好后勤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人员伤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