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一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刻赶赴火场指挥处置。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快速有效的组织力量,扑打明火、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同时做好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人员伤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