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二条有效森林扑火队伍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调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当地驻有武警森林部队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当地没有武警森林部队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申请调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