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四)用火时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熄灭;

(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