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