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的地点、区域和核定的营业范围诚信经营。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