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三年以上汽车驾龄,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记录;(二)有本地户口或者居住证;(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五十五周岁、男性年龄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经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培训合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