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三)有具备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协议和证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