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经营条件并有偿取得经营权,领取经营许可证件。

经营权出让采取公开竞拍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出让收入只能用于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建设和管理。

对取得经营权但在经营期限内确需转让的,经营权人应当按规定到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和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