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二)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要求做好工作;

(四)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质审查,核发营运证;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

(六)按照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及营运线路;

(七)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

(八)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

(九)对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