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站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一、二级城市道路和繁华商业街道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客运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及专用泊位。在没有设置临时停靠站点的其他城市道路上,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