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站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客运集散地,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放场、站,并向客运出租汽车开放。进入场、站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费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