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站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方式。按规划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场、站及专用泊位,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