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进入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在指定的场、站候客,不得沿路招揽乘客或者停车候客,不得从事起点载客和终点下客都在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