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定线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核准的路线、站点和时间从事营运。不得串线营运和挤占公共汽车站点候客。遇有包租需离开专营线路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转线营运的,应当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