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坐客运出租汽车;

(三)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置废弃物,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

(五)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租乘客运出租汽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

违反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