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设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