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设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