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客运出租汽车停业30日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退出营运的,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