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增和报废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采用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和规定的标志色;(二)在规定位置粘贴营运标识,放置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使用统一的座垫套,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车辆必须按规定设置顶灯、计价器、安全装置等设施;设置广告的,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