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具备的条件、驾驶员客运资格、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等的年度复核。复核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