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