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