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

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