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