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