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按照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