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按照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