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城镇容貌整洁和环境卫生良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