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更改公民的民族成分的,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更改民族成分获得的升学、录用、生育等方面的资格或者待遇,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