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民族乡的撤销,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