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强化和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季度一次,通过书面、短信、电话、现场演示等方式,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