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抢险队伍,配备抢险抢修人员以及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