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抢险队伍,配备抢险抢修人员以及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