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