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