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