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家庭暴力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