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假冒、盗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标志的,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和物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