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或者为他人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违法的志愿服务组织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