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或者为他人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违法的志愿服务组织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