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完成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并给予适当资助。志愿服务组织完成政府委托并资助实施的公益事业项目和大型社会活动的志愿服务后,应当将项目的开支及绩效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