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五条有效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维护所在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三)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四)不能继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任务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