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四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三)对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为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七)法律、法规及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