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配合:(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堆放或填埋固体废弃物不按要求采取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等措施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