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兴办砖瓦厂、灰窑或其他危害农业环境项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搬迁,逾期不拆除或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