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