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登记机关和贷款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造成抵押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