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抵押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重复抵押、提供虚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抵押贷款的,或者未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