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例/第三章 抵押物登记第十三条有效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抵押的,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产权属性确定登记部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