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例/第三章 抵押物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经审核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他项权利证明发放贷款。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可以相互担保或者组成联保小组,为联保小组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组成员发放贷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