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并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三)制定和实施村庄公共设施保护措施;(四)监督和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五)收集整理规划建设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六)聘请村庄规划协管员;(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