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防雷、消防等技术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并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