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六条有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