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