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